宿州二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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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宿州市委教育工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結合我校黨委工作的實際,制定黨風廉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學校范圍內發(fā)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的事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報教育工委,按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處分。
二、學校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報教育工委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按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處分。
三、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稅務、審計,并弄虛作假的,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報教育工委按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處分。
四、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學校黨委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報教育工委按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處分。
五、對配偶、子女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或失察的,學校黨委批評教育,寫出書面材料報教育工委進行處分。
六、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辦、長期失察、責任目標不完成,嚴重違反黨內監(jiān)督制度,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查,限期改正。
七、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分管領導責任,直接參與或頂風違紀的可從重處理。進行責任追究情況應記入學校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作為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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